年前,烟花爆竹行业已进入产销旺季,一些违法行为开始出现,在一声声烟花爆竹震耳欲聋的巨响后面,给人民生活和公共安全增加了风险隐患。
近日,砚山县应急管理局加大对砚山辖区内非法储存、运输、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打击力度。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砚山县干河乡和维摩乡两家批发部个体户,涉嫌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私自存储、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经调查,两家个体户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砚山县应急管理局对两家个体户分别作出了罚款人民币贰万零陆佰元整(¥20600.00元)并没收非法储存、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物品,非法储存、经营危害性极大,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对未经许可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砚山县融媒体中心记者:黄龙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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