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推进文山州企业上市培育工作
加快企业上市步伐
充分利用和发挥资本市场聚集社会资金
优化资源配置和
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功能
通过培育和鼓励企业上市
促进企业不断做大做强
推动全州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文山州人民政府制定
《文山州鼓励企业上市补助办法(修订)》
以下是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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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鼓励企业上市补助办法
( 修订 )
第 一章 总 则
第 一条 为推进我州企业上市培育工作,加快企业上市步 伐,充分利用和发挥资本市场聚集社会资金 、优化资源配置和 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功能,通过培育和鼓励企业上市,促进企 业不断做大做强,推动全州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根据《 云南省 人民政府关于进 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云政发〔 2014〕47 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企业改制上市与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 云政办发〔 2013〕 77 号 )、《云 南省资本市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等政策措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补助对象为工商注册地和纳税登记 在文山州辖区内, 列入我州后备上市企业;由国家证券管理部 门批准在境内外成功上市 、挂牌的企业;在云南省区域性股权 交易市场以及州人民政府认可的其他股权类交易市场成功挂牌 的企业。
第三条 设立文山州上市企业专项补助资金, 由州级财政 预算安排, 专项用于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给予补助 。 专项补助资金视财力情况及企业上市数量逐步增加 。专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 、科学管理的原则, 主要用于后备 上市企业的培育,企业上市 、挂牌等过程中的费用补贴和成上市 、挂牌的补助。
第四条 按照“储备—培育— 申报— 上市 ( 挂牌 ) ”的工作 步骤,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加快企业上市步伐。
第二章 积极培育后备上市企业
第五条 全州每年选择符合条件的企业作为后备上市企业 予以扶持,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六条 后备上市企业由州工信委会同州级有关部门,根 据各县 ( 市 ) 上报企业名单,开展筛选、 审查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后备上市企业应自觉接受州工信委及有关部门依 照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的管理,对企业经营发展情况、 与中介机构签订协议 、 引入战略投资者 、 改制方案 、 上市进展 情况等重要事件要及时向州工信委报告,对不配合工作 、 不接 受管理、弄虚作假的企业,取消后备上市企业资格。
第八条 后备上市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在文山州辖区内。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国家和省 、 州重点支持发展的 产业。
(三)为合法存续的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治理结 构健全,组织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完善,具有明确的上市计划,选择确定了上市辅导中介机构,建立专门的上市工作机构,最近 3 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录。
(四)具有较强的行业竞争力和较好的成长性,发展前景广 阔,信用记录良好。
第三章 补助扶持上市企业
第九条 补助扶持上市企业的范围包括:
(一)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在文山州辖区内。
(二)在国内主板 、 中小板 、 创业板以及境外证券交易所成 功上市的企业。
(三)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
(四)在云南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以及州人民政府认可的 其他股权类交易市场成功挂牌的企业。
(五)在异地通过资产重组实现上市, 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 迁回文山州辖区内的企业。
第十条 补助政策:
(一)企业上市补助 。对在国内主板 、 中小板 、创业板及境 外资本市场积极筹备上市的企业,经各县 ( 市 ) 推荐后, 由州工信委会同州级有关部门审查,报州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分三个阶段 ( 备案辅导 、 受理申报 、挂牌上市 ) 给予补助。
1. 完成股份制改造并报云南省证监局备案后,给予 50 万 元补助;
2.完成辅导验收,上市申报材料已被中国证监会或境外上 市管理机构正式受理,给予 50 万元补助;
3.企业成功上市后,根据该上市首发募集资金数额按照以 下档次进行 一次性补助:
⑴首发募集金额 3 亿元以下 ( 含 3 亿元,境外上市以首发 当 日汇率折合人民币计算,下同 ) 的, 一次性补助 100 万元;
⑵首发募集金额 3 亿元以上 、 5 亿元 ( 含 ) 以下的, 一次 性补助 200 万元;
⑶首发募集金额 5 亿元以上 、 10 亿元 ( 含 ) 以下的, 一次 性补助 300 万元;
⑷首发募集金额 10 亿元以上 、 15 亿元 ( 含 ) 以下的, 一 次性补助 400 万元;
⑸首发募集金额 15 亿元以上的, 一次性补助 500 万元。
(二)企业新三板挂牌补助:
1.完成了以上市为目的的股份制改造并取得股份公司营业 执照,给予补助资金 20 万元。
2.通过主办券商内核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上报发行材料的,给予补助资金 30 万元。
3.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并成功融资的,按融资总额的 1‰ 给予补助。
(三)企业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补助。成功在云南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2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成功融资的,按融资总额的 1‰给予补助。
(四)企业成功转板补助。
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后又申报首发上市的, 申请首发上市扶 持补助资金扣减新三板挂牌已获扶持资金后,继续享受企业上 市资金补助。
(五)文山州辖区内企业通过借壳上市的 , 给予 一次性 100 万元补助; 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州并在我州纳税的,给予 一 次性 200 万元补助。
(六)对成功辅导企业上市的中介机构给予补助。
1.每成功辅导 1 户企业在国内主板 、中小板 、创业板上市 以及境外资本市场成功上市,分别给予证券公司 一次性补助 20 万元;律师事务所 一次性补助 10 万元;会计师事务所 一次性补助 10 万元。
2. 每成功辅导 1 户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并实现融资的, 分别给予证券公司 一次性补助 10 万元;律师事务所 一次性补助 5 万元;会计师事务所 一次性补助 5 万元。
(七)企业可将以上补助资金的 50%用于奖励在推进企业上 市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第四章 建立上市企业绿色通道
第十 一条 列入上市企业培育名单的企业, 除享受资金补助外,还可享受以下政策:
(一)实行州级领导挂钩联系制度。
(二)对企业在改制和上市过程中涉及的各种历史遗留问 题,企业所在县 ( 市 ) 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优先给予解决 , 州级各有关部门按照“一企一议”原则,全力协助、支持妥善解决。
(三)后备上市企业实施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重大项目,优先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优先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转报或审批。
(四)对后备上市企业生产经营中的煤 、电 、 油 、运等困难,给予优先协调解决。
(五)企业因上市需要剥离资产 、变更土地使用权证 、房屋 所有权证的,相关部门要限时办结,所涉及的契税,按规定完 税后,所缴纳的税款由同级财政给予等额补贴。
(六)优先向国家 、省推荐后备上市公司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技术创新企业 、成长型中小企业资格;企业实施的项目,符合 规定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 、 省级有关项目; 同等条件下,优 先列为州级相关扶持项目,优先享受州本级预算安排的企业扶 持资金。
第五章 补助资金的申报与审批
第十二条 申请后备上市的企业, 申请上市补助的企业或 中介机构,可向当地县 ( 市 ) 人民政府上市主管部门申请, 由县 ( 市 ) 主管部门向州工信委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 ( 申报材料见附件 )。州工信委会同州级有关部门,对申报企业的相关 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州人民政府审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申请企业应据实报送申请资料,并对申报资料 的准确性 、真实性和资金使用等负责 。对以欺诈 、蒙骗等手段 获得支持的,除全额追回已取得的财政补助资金外,属后备上 市企业的取消后备企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补助资金,按照税法规定,申报扣缴和办理相关纳税事项。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州工信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后, 同时废止《文山州人民政府关
于印发文山州促进企业上市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政发 〔2011〕 27 号 )。
附件:文山州企业上市补助申报要求
附件:
文山州企业上市补助申报要求
一 、后备上市企业的申报
申请为文山州后备上市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上市培育企业书面申请 。 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和工商 登记,联系电话 、传真及网址,企业生产经营状况, 上市准备 工作情况。
(二)企业上市发展计划。 内容包括:融资规模 、 上市地点、 投资计划及其企业上市工作机构的建立情况。
(三)企业近 3 年的财务报表。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复印件。
(五)其他应该提供的必备材料。
二 、 上市企业补助的申报
申请上市补助的企业, 可分为上市 ( 挂牌 ) 工作开展培育 阶段和成功上市 ( 挂牌 ) 两个阶段进行补助申请。
(一)上市 ( 挂牌 ) 培育阶段企业提供以下材料:
1. 资金申请文件;
2. 改制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复印件;
3.与证券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 订的有关上市辅导协议复印件及相关费用支付凭证;
4.获得中国证监会、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国外上市管理机 构受理上市申请材料的正式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5.其它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
(二)成功上市 ( 挂牌 ) 企业申报专项资金提交以下材料:
1. 资金申请文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复印件;
3.成功上市 、挂牌相关证明材料或债券募集说明书 、相关 部门的核准批复文件及募集资金银行进账单等;
4.其它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
三 、中介机构补助的申报
申请补助的中介机构,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资金申请文件;
(二)与企业签订的有关上市辅导协议复印件及相关费用支 付凭证;
(三)所辅导企业获得中国证监会 、 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国 外上市管理机构受理上市申请材料的正式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四)所辅导企业融资证明。
(五)其它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
来源:文山州人民政府
编辑:肖琦 刘虹
制作:冯鹤 农锦庄
责任编辑:王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