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就调整我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政策通告如下:
一、贷款申请条件
(一)自发生购买自住住房行为起一年以内,并同意用所购买的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的(所购住房为异地二手房的可用文山州内本人或他人的住房进行抵押),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其中:一手商品住房,以购房合同备案日期为准;二手商品住房,以二手房交易过户后不动产权证出证日期为准。
(二)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购买二手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可以于拟购房办理交易过户前申请。
二、贷款资金发放
一手商品住房贷款资金划入开发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二手房贷款资金划入交易对象账户(所购住房为异地二手房的可划入借款申请人账户)。
三、本通告自2022年1月4日起施行。
文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1月4日
来源:文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编辑:关韦伟 牟星
制作:王南 冯鹤
责任编辑:杨珉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