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砚山县人民法院首次使用七人合议庭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砚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公益诉讼案。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1月15日,被告人蒋某某到砚山县盘龙乡翁达村委会西蚌克村小组大石洞农地干活时,用自身携带的打火机将杂草点燃,由于风大,火势顺着地埂燃烧到树林里去,最终引发火灾,过火树种为云南松、桉树和杉树,火灾过火面积181.59亩,其中过火林地面积92.93亩。
法院审理认为,砚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砚山县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 姬祥芬:“我们将以这个案件作为法治宣传的典型案例,在全社会进行公益诉讼法的宣传,使广大群众认识到野外用火安全,以及森林资源保护的重要性。”
砚山县融媒体中心:黄龙菊 编辑:孙永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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