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富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杨某某等五人寻衅滋事及陆某某非法持有枪支一案。该案是富宁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检察机关公诉的首例涉恶势力犯罪行事案件。
庭审由富宁县人民法院院长杨明担任审判长,与两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等五人涉嫌寻衅滋事案,富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赵云萍担任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参加诉讼。上午8点半,庭审正式开始。
审判长 杨明:“富宁县人民法院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富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涉及寻衅滋事和非法持有枪支一案,现在开庭。”
随后,富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赵云萍宣读了起诉书,对五名被告进行指控。
富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赵云萍:“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罗某某、吴某某、陆某某等人系社会闲散人员,一段时间以来经常聚集在一起,以威胁、恐吓等手段,多次在富宁县城区内的部分宾馆、饭店、夜市摊点等经营户中住宿、吃饭等消费后不付款,或者只支付部分款,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强拿硬要,故意损坏他人财物,严重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已涉嫌恶势力犯罪。”
公诉机关将起诉书中关于五被告人共二十九条犯罪事实进行一一列读。
富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赵云萍:“本院认为,五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五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8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五被告人行为已涉嫌恶势力犯罪,应当依法从严惩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之规定提起支持公诉,请依法判处。”
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审判长主持进行了法庭调查,先分别对五名被告人进行单独庭审,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庭审中,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进行举证质证,控辩双方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法庭辩论,同时就情节认定、法律适用及量刑等问题发表了意见。各被告人分别作了最后陈述。
公诉机关:该案件事实清楚,各种证据之间能够相印证,构成完整,足以证明被告人寻衅滋事、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请法院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作出公正的判决。
被告人 李某某:“尊敬的法官大人,因为本人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浅薄,家里面的双亲已老,现在我也知罪、认罪、悔罪,希望法官给予从轻处罚,早日回家与家人团聚。”
辩护人:地痞流氓与黑社会组织性质相差甚远,更不可能转变,他们是长期得不到父母关心导致心理扭曲而走上犯罪道路的孩子,我们应当坚持客观标准,站在社会普通人的立场上认定。
庭审还就被害人富宁县城区某酒店向法院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进行了一并审理。由于该案案情较为复杂,涉案被告人较多,法庭宣布择期宣判。
审判长 杨 明:“庭审当中,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都充分发表了意见,法庭会根据庭审的证据的采集来认定事实,作出最终判决,本案将另行择期宣判,现在休庭。”
富宁台:白芸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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